兵役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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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对征兵的要求

1、应征报名(男兵)招收对象: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

2、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缓征。

3、▌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近视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0(0)者,不能录取到民航飞行、民航管制、民航刑侦专业。

4、以2017年大学生服兵役条件为例:身体条件 身长,男性为60米以上,女性为58米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0%,不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身高减110(公斤)。

5、年满18至20周岁。补偿代偿政策: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班学生在校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当年已被高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享受国家学费减免政策。

6、征集入伍的年龄要求 男青年为2017年年满18—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7年年满18—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1984年10月1日第一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修改后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

4、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5、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6、法律主观: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抄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对《兵役法》11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个条款。

兵役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

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1、我国第一部兵役法的时间是1955年。兵役法的历史背景 194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一年,此前中国长期处于动荡不安的战争年代。为了建立统一的军队和完善的兵役制度,制定一部兵役法成为当时的迫切需求。

2、从1955年开始,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3、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施行。1984年10月1日第一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199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该法正式施行。

4、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从此,我国从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军人待遇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士兵按军龄领取津贴,干部按职务和军衔发给薪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版)全文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的规定,制定本法。

3、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4、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5、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1955年7月30日公布的兵役制度

1、年7月30日。1955年7月30日,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

2、从1955年开始,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3、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实施时间为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从而制定的。

2018年江苏省征兵及退伍工作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

2、《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3、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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