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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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例是哪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并实施。

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4月3日发布,当日生效;后来在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各进行过一次修订。

从1999年4月3日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后来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经历了两次修改。

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内容

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提取。

住房公积金销户后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可以全部取出的。

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余额不可以取出来,但是可以偿还贷款。

公积金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一.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镇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法律主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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