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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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列举的几种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法律主观: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单位聘用人员退休有哪些规定

1、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2、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法律主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应办理 退休 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 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4、由于生病或是非因公致残的,在由医院开具了证明并由劳动鉴定文员会认定,该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性退休年龄 为5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45周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最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仍然现行有效。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就谈不上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问题。

3、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企业返聘退休职工规定

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干部退休返聘规定。退休后可以返聘。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男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劳动者为55周岁。

返聘人员工资规定是由单位和返聘人员协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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