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1、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3、该《规定》分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9章77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解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上述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了几次
《规定》于2018年12月14日进行第三次修订。修订后《规定》共九章 七十六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办法》、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07年11月5日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就业管理
1、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就业管理工作始终以学生为本,紧紧围绕学生就业需求,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学院将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就业工作模式,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更多优秀人才。
2、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就业介绍学院十分重视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设立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认真落实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坚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就业信息网是一个专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机会的网站。该网站提供了丰富的就业资源,为毕业生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精准的就业服务平台其相关知识如下:首先,该网站提供了大量的就业信息。
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方面,《就业促进法》是...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法》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实行什么制度
1、工作时间a、每周工作日为七天,实行轮值轮休工作制;中介店每周工作日不得少于五天,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天八小时。
2、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故B错误。
3、《就业促进法》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4、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第八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的市或县级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
6、第五条 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以提高就业率和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责任主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由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11月5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于2018年12月14日进行第三次修订。修订后《规定》共九章 七十六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并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