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何时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劳务派遣工社保的相关规定
法律主观: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而社保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保部分,由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国企劳务派遣工有享受五险一金的权利。派遣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派遣协议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法律主观: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数额、缴纳方式等都是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双方都可以承担缴纳事务,一般情况都是约定由 劳务派遣单位 负责办理。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解读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
1、陈新军律师注:本条是《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补充,即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款、第5款规定情形的,均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动合同到期,同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就没有必要退回劳务公司。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表明劳动关系终止,同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了,也就谈不上退回。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4、(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5、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保障派遣工人合法权益)_百度...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国家对劳务派遣工作进行规范的法规。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日。在该规定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都可以适用该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法律主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内容有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等内容。
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结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保障派遣工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现在发表,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国家对劳务派遣工作进行规范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