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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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适用范围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我国劳动部门对于女职工适用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所有的女性职工。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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