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士兵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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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范围在两万到五万不等。武警部队二级士官复员可以拿到五万元。 另:这只是一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地区的安置费用差异还是挺大的。

妥善解决。”《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1999年退役士兵安置细则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分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个版本。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只有这1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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