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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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主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12333。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的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农民工工资拿不到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在各个省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有明确的文件要严厉查处,保障农民工工资。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4、用人单位如果违法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要回自己的一份劳动合同。

5、其二,根据你的描述,劳动局的人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都应通知你本人,所以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去行政投诉,一般办公大厅都有行政投诉电话的。

6、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劳动监察委员会

法律分析:劳动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范围: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法律主观:劳动监察部门,不是纪检委。劳动监察部门是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其监察对象是用人单位;而纪检委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机关,其监督对象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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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也只有一款,但是有第四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对象包括

如果您在劳动用工、劳动争议、劳动保障和劳动安全方面遇到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寻求帮助和支持。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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