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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3322元/月*5个月=1661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上述两项合计:31610元。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目前修改了一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3、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就要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搞清,把《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搞清楚,用{工伤保险条例》精神,统一思想,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4、《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6、《工伤保险条例》的概念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

1、根据百度百科相关词条查询可知,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目前修改了一次。

3、问题一:《工伤保险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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