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法律主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通过,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
1、开诊所需要的手续条件: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2、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才可以开诊所。
3、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开诊所需要的条件及手续:登记证明、可行性分析报告、选址报告、场所使用权报告、相关证书、执业医师资格。登记证明 开一家诊所,首先第一步要先进行登记,填写好登记证明,通过后就可以准备其他相应的需要证明。
临床专业可以开诊所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但是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有明确说明: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职医生是可以开诊所的。近年来,国家对在职医生是否可以开诊所,不再受限制,但所在的单位及其卫健部门却要受限制。
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的才可以开诊所。另外,开诊所还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如下: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歇业可以不办理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停业,但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告。如果停业超过一年,视为歇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停业,但必须经卫生健zhidao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告。若停业超过一年,视为歇业,医疗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销。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应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2)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4)医疗机构歇业;5)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法律主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