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第八条 (设置条件)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第十七条 (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二)服务内容和方式。(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四)服务期限。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沪中心城区老人入住郊区养老院将有补贴。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于每年6月前提出申请。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2、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1、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决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
2、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3、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
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